《普洱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作者: 时间:2022-05-11 点击数:

普洱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学院审计处对学院及所属二级单位(以下简称部门)的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院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学院成立审计委员会,加强党委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审计委员会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任主任,副书记、副院长任副主任,学院党政办公室(党委巡察办)、纪检处、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审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第五条 学院审计处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审计处,办公室主任由审计处处长兼任,副主任由审计处副处长兼任,审计处工作人员为办公室成员。

第六条 学院审计委员会负责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在学院审计领域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政策措施;研究制定学院审计工作规章和制度;审议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听取重大项目审计结果报告;研究讨论审计发现重大问题及处理意见;协调推进审计结果运用。

第七条 计处在学院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 学院保证内部审计工作所需人员编制,合理配备具有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内部审计人员。审计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等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

第九条 学院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特点,完善内部审计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和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制度,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

第十条 学院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参加业务培训、考取职业资格、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一条 学院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审计职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审计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和聘请中介机构的审计服务费,列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三条 学院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四条 学院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地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部门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

第十五条 在不违反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审计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通过政府采购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审计处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章 审计处职责权限

第十六条 审计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院的要求,负责对学院及所属部门以下事项进行审计:

(一)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财政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

(五)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六)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七)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学院管理的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九)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

(十)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情况;

(十一)国家有关规定和学院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审计处协助院长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十八条 学院审计处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部门按时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学院有关会议,组织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学院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院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院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部门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管理

第十九条 学院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审计处负责人应及时向学院主要负责人报告内部审计结果和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审计处应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实务指南等建立健全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并按规范实施审计。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应根据学院发展目标、治理结构、管理体制、风险状况等,科学合理地确定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制定内部审计计划。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应当运用现代审计理念和方法,坚持风险和问题导向,优化审计业务组织方式,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审计效率。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应着眼于促进问题解决,立足于促进机制建设,对审计发现问题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并在分析根本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审计建议,通过与相关部门合作促进学院教育事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应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建设,合理设置审计岗位和职责分工、优化审计业务流程,完善审计全面质量控制。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应建立健全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评价制度,促进提升审计业务与审计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七条 学院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完善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制度、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制度、审计整改约谈制度,推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二十八条 审计处应当按照规定以适当方式通报或者公告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

第二十九条 院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应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对审计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开展审计调查,出具审计管理建议书,为科学决策提供建议。

第三十条 学院要加强审计、纪检、组织人事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调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三十一条 学院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党委和行政相关决策、财务处预算安排、组织部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审计处在对学院所属部门开展审计时,对该部门通过内部自检自查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三十三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学院党委、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依法依规及时移送学院纪检部门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被审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院党委、党政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院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院审计处及其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院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被审计部门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院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院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如上级有关规定发生变更,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院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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